案情回顾
今年6月,职工梁先生到访区总工会反映其被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咨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经了解,梁先生于2019年8月入职某公司,负责城区街道的害虫消杀工作,直至今年2月,公司经理单方面告知梁先生已被解雇,不用再上班,梁先生希望公司能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9年未结清的绩效奖金以及提供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便其申请失业救济金,但均遭到公司的拒绝,梁先生寻求多个部门求助无果,已申请劳动仲裁,并希望工会提供法律意见。
工会工作人员在查阅材料后,询问梁先生双方是否有签劳动合同,梁先生表示没有,但有居委会盖章证明其曾在街道进行了害虫消杀工作,并有社保缴存记录证明和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会针对梁先生的诉求作出了法律法规方面的解读,告知其可通过劳动仲裁追讨赔偿,并建议追加未签订劳动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7月上旬,梁先生表示,已通过劳动仲裁庭前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其已得到应有的补偿。
案件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根据八十二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由三水区总工会提供,佛山日报记者陈玲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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