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30日,三水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到区内某商住小区项目工地现场进行前期核查,发现该工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区质安站向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馈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对该违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项目自2019年8月开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1号楼主体框架施工完成至15层结构面,2号楼主体框架施工完成至天面层结构,地下室一已完成结构,已完成工程合同价款为9502416.19元。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区住建水利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77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已完成工程合同价款1%共计人民币95024.16元的罚款;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77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共计人民币4751.21元;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77项规定,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77项的规定,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共计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及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规定,须对相关单位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由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供,佛山日报见习记者甘健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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