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欧阳志强报道:11月19日,记者从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获悉,2019年12月5日,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或批准,进入森林明火作业,导致凌云山森林大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卢某龙等4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0年4月10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卢某龙、李某中、贾某明、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中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贾某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罗某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中、贾某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高明有关方面提醒,每年10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是广东省森林特别防护期。特别防护期内,全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严禁出现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烤火照明取暖等7类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一经发现,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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