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9月26日,在三水区某路段,被告关某驾车碰撞到原告程某停放在道路边的轿车尾部,造成车辆等财产损坏的交通事故。关某发生事故后离开了车辆,虽尚在事故现场,但当交警现场调查时,关某却否认是涉案轿车的驾驶人。2019年9月28日,关某按要求到西南交警中队处理事故时,承认2019年9月26日是其本人驾驶涉案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为,关某驾车观察、判断或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程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以关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认定其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对关某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100元并记12分。本次事故给程某造成共计33080元的财产损失,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关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离开事故现场,不能简单地将其表现形式限定在肇事行为人当场逃逸或逃离现场等积极逃跑上,而是根据立法本意,应将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隐瞒事实真相的消极逃跑行为也视为逃逸。对于程某被核定的33080元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的31080元,因程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由关某赔偿90%即27972元。因事故发生后关某逃逸,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案件评析:本案交通事故中,关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却对现场交警谎称非事故车辆驾驶人,这一冒充路人的行为,使其与现场事故处理处于一种相分离的状态,对公安机关查明事实造成误导,妨碍了对事故责任的准确界定。故在被告关某不能就其驾车发生事故后冒充路人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在事故现场冒充路人这一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其行为应被认定为逃逸或离开事故现场。
(以上由三水区法院提供佛山日报记者吴昱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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