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彭某某是一宗离婚案件的被告,也是法律援助受援人。因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3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其与丈夫潘某某离婚。同年3月18日,彭某某来到区法律援助处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以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要求对离婚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与潘某某再婚致使其丧失了村分红待遇,令其原本困难的生活更加困难,要求法院判潘某某补偿。
彭某某于1993年与三水区某镇某村村民胡某某登记结婚,生育政策内一孩,2001年4月彭某某将户籍迁入胡某某所在村至今。2001年7月胡某某去世。2007年1月彭某某与范某结婚,生育政策外一孩,2010年6月彭某某与范某离婚,再于2014年7月与潘某某结婚。该村自2016年起,以彭某某再婚为由,依据村民规约规定停发彭某某股份分红。彭某某已经年近五十,仍在到处打零工,其女儿因病一直在家待业,母女相依为命,生活非常拮据。
了解情况后,区法律援助处值班人员明确告知彭某某,根据法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妇女结婚、离婚、再婚等情形取消其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资格是违法的,其可以向当地镇政府申请行政处理解决,确认自己的集体组织权益资格。
区法律援助处当即受理了彭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公职律师承办其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承接此案后,承办律师打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驱车到彭某某户籍所在村村委,与村委工作人员解释沟通,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村委明白了此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但也表示,因为涉及村民集体利益,不能直接纠正,希望承办律师通过行政处理方式来解决,他们会尊重处理决定。其后承办律师起草了行政处理申请书,于2019年4月11日向该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处理申请。镇政府经过认真详细调查核实,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了彭某某具有该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成员同等待遇。2020年6月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承办律师继续跟进,在查清核实了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19年度向成员分红4700元后,请求该镇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强制执行已经立案,款项正在执行中。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旧寨股份合作经济社以申请人再婚为由,停止申请人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切福利待遇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理方式
申请行政处理社会效果
推动基层法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保障村民尤其是妇女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及待遇,只是法律援助的维权工作的其中一项。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主动发现问题,面对村基层组织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形,主动与基层组织联系,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完善村自治章程,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双方达成维护妇女权益的共识,为纠纷能够通过行政处理途径一次性解决问题打下基础。本案当事人彭某某因为重新获得分红资格,不仅在离婚诉讼中有更多的勇气,同时收入的提高也对其拮据的家庭收入有极大帮助,令其今后生活更有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区法律援助处将继续探索如何更好更全面地保障村民合法权益,通过办理案件促进村规民约合法规范,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法律后盾。
(以上由三水区司法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吴昱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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