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国财、邓伟红、罗坚华、刘海飞、曾松光、严德峰、区国信:
你们分别使用车牌号为粤EX3852、粤EX3756、粤EX3176、粤EX4687、粤EX5873、粤EX3183、粤EW1903、粤EW1854的车辆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由于你们逾期没有缴纳罚款,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你们发出催告书,催告你们缴纳罚款。因你们或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催告书,请你们到我局高明综合执法支队违章处理室(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128号,电话:0757-8822733)领取,催告书文号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履行标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二、请你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请你在接到催告书后可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
附件:催告文书信息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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