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1日、12日,佛山某公司分别通过物流快递寄送质疑函到三水区某采购人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某公司,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作出回复。监督部门依法对采购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理,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理。
本案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均无作出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以上由三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梁欣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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