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倩 通讯员 林海亮)记者昨日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因一起劳动案件中的诉讼代理律师饶某德虚假陈述、妨害司法,该院近日对该律师处以20000元罚款,并向佛山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司法局经调查后建议律师协会对该律师作出行业处罚,佛山市律师协会已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据介绍,饶某德系佛山市广东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代理李某与中山某公司的一起劳动案件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某系被告中山某公司(外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合同约定原告李某的月薪为七万元,案件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肖亚军法官主审。
在第一次开庭中,主审法官询问饶某德,李某是否有某英文名,在工作中是否用该英文名与其他同事沟通,饶某德均一口否认,也否认被告公司提交的有英文名签名的公司文件和微信文字记录。
李某是否有该英文名对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有决定性影响,但李某作为外资企业的财务总监否认有英文名字明显不符合常理。为了查明真相,主审法官安排第二次庭审并传唤了原告李某本人到庭参与庭审,且准备网上直播庭审过程。同时,主审法官还到腾讯公司依法调取证据调查,发现被告中山某公司提交的微信号(微信号为某英文名,被告称该微信号系原告李某使用)之前系与原告李某身份绑定,但却在第一次庭审当日解除绑定并将该微信号注销。
经法院审理,认定某英文名系原告李某的英文名,饶某德在本案中故意虚假陈述,意图引导法院作出错误认定,符合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法认定饶某德系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并就饶某德的上述行为向佛山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目前,佛山市律师协会已就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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