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城管部门检查发现,商家莫某在西南街道经营水果档期间,没有清理干净商铺门前路面的垃圾,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清扫义务,涉嫌违反《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查清事实,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涉案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拒绝签收执法文书,试图通过不理睬、不配合,逃避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理认为,商家莫某的行为违反《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令莫某切实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清理干净商铺门前路面的垃圾,并罚款人民币100元。
案件评析:商家莫某未按照《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内容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其行为违反《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的规定,且企图通过不配合的方式逃避责任。虽然商家的不配合增加了案件办理难度,但鉴于商家莫某在2020年内初次违反,按照裁量标准的要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佛山日报记者郑泽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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