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禅城区一小区内,一名车主正在演示如何使用充电桩为电动车充电。/佛山日报记者王澍摄(资料图片)
佛山日报讯记者宋世伟报道: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关于规范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式发布,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安装须征求其余业主意见
《意见稿》指出,充电设施应建设在自有产权车位(库)、已合法取得终身使用权的人防车位或已通过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作停车位的土地上,并按照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意见稿》明确,安装汽车充电设备不得影响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安全,不得将设备安装在机械式停车设备金属结构上。充电设备不得由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供电电源供电。
为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意见稿》同时明确,对于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建设充电设施或充电设施设计用电负荷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平均每户设计用电负荷等,应当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获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建设。
同时,为保障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建设充电设施的业主应当在建设充电设施前,书面告知与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的车位业主。拟在架空层建设充电设施的,还应当告知架空层上方一层全体业主。
《意见稿》要求,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业主须会同供电部门、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技术机构,按省技术规程规定组织验收,并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待验收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提交安装记录台账、现场安装调试报告等进行报备存档,并提供一套对应材料给物业服务企业存档后方可使用。
充电设施安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随着充电设施安装完毕,如何维护与使用,《意见稿》也提出具体要求。《意见稿》明确,在后续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业主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他人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但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停用。
同时,业主或受托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技术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和落实不符合项的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发现业主或受托人未按规定开展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安全风险评估,应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向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向供电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提交《违规行为报告书》,并立即采取措施暂时停止对充电设施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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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请发送到:fszjwgk@fszj.foshan.gov.cn。
(2)信件寄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和物业管理科(注明《关于规范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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