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车辆在2021年1月31日前因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未按法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请以下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各中队和巡逻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3、此公告同时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的官方网站发布。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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