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有第七十七条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现公告以下机动车的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440661423223
其它情形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440661977922
*440662269862
*440662098154
*440662002015
*440601051932
*440600626086
请上述人员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驾驶证。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依法公告注销。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757-12123。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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