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陈志业通讯员夏露报道:近日,高明多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被盗,高明公安迅速出击,将涉案嫌疑人抓获。民警提醒,盗窃和销赃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近日,佛山110多次接到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被盗警情。接报后,高明公安西江新城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马上展开侦查,很快便将涉案嫌疑人黄某、何某抓获。
据了解,黄某在高明区某电动自行车车行工作,对电动自行车的维修、拆解非常熟悉。2020年11月中旬,何某打着“回收电动自行车二手电池”的旗号,主动到车行找黄某。
何某称,自己是收购二手电动自行车电池的,如果黄某有办法给他提供电池,根据电池质量,就会按100元~150元一块的价格收购。
电池要从哪里获得呢?这时,黄某看着大街小巷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便萌生了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的念头。
接下来,黄某便乘着夜深人静,挑选人员稀少、偏僻隐蔽的地段下手。最终,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统计,黄某合共偷取共享电动自行车电池11次共35块,并分6次转卖给何某,获利3500元,何某则把这些收购到的二手电池改装后再卖出去赚差价。据嫌疑人黄某交代,何某专门物色电动车行维修人员,旁敲侧击引导他们供货。目前,嫌疑人黄某、何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高明公安民警表示,盗窃和销赃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6000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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