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是《佛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界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在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
经核查,某房产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三水区开发建设某房地产项目,被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及报批。
案情评析
上述房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落实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述房产公司被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以上由三水区住建和水利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郑泽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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