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起实施,佛山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实施颁布情况。
《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镇政府(街道)要主动指导、协助业主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集体表决,并推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
针对小区公共收益范围不清的问题,《条例》将属于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会所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等,明确纳入公共收益范围。
《条例》指出,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全体业主的决定使用。公共收益应当缴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收益进行财务管理。
新闻推荐
西江水哗啦啦从泵站流出,没有人知道它的去处。在白坭镇三巷村,比流水更重要的,当属古老的麻石板、古桥,还有散落在村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