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
告知人:游鸣、黄壮伟
被告知人:程宏涛(居民身份证号:420124196311294715)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18年12月5日10时40分许,驾驶牌号为赣A62111中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原佛山一环高速南线48公里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当时其C3驾驶证状态是注销可恢复)的交通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交通民警执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佐证。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驾驶汽车类)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合并执行拘留15日,罚款6500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提出陈述与申辩,请于公告后七日内向我大队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罚款50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驾驶汽车类)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请于公告后七日内向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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