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替换商家收款二维码,使用自己的二维码收款,该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近日,大学生小黎和小连通过应聘,来到位于天河区羊城财富广场附近的商场做兼职,日常工作就是销售成衣。某天,公司经理到现场检查工作时,发现小黎和小连正在使用自己的二维码收款。经了解,其收款金额超过4000元人民币,二人承认使用个人二维码进行收款的行为。
小黎和小连解释,当时是由于给客户开具的购物小票数量不够,为了继续销售只好利用个人收款码收款。他们随后将收取的金额退还给商场,但是双方对退还的款项存在极大争议。两名大学生即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依然存在很大风险。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该行为确实侵占了原本属于公司的财产。”林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不应动歪心思或者图方便用自己的二维码收取原本属于公司的款项。在广州,根据现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当收取的款项达到3000元以上,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大学生兼职是正常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提前接触和认识社会。在类似的事件,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及范围是首要任务。”林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说,在没有签署合同或者工作协议等书面材料时,微信的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大学生在兼职时,要明确协商工作薪酬、工作职责范围、工作纪律要求等内容。一些工作的职责范围可以通过和公司负责人进行文字信息往来进行确认。如果是通过电话联系,则可进行通话录音。
社区公益律师王维琼认为,大学生社会经验尚浅,在兼职时也要重视保护好自身的权利。她表示,大学生可在兼职时保留或用手机拍照保存,带有自己签名的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相关规定(工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拍照泄露),用于证明自己已知的信息,在避免自身犯错的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以劳动者未知的有关规定来侵犯劳动者的权利。
微社区e家通记者 黄冠柽
通讯员 曾卉
法律链接
广深等6市 3000元为盗窃数额较大起点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3年7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中指出,根据广东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在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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