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黄明轻、男、身份证号:45213119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2018年3月6日21时16分,你驾驶无号牌(代佛0123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路段处时,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扣留机动车。经依法侦查,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实。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你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交警现场执法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血液鉴定报告、录音录像、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1条第2款、95条第1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300元,记13分的处罚。
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提出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请于公告后7日内向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新闻推荐
夜幕下的广佛国际商贸城中心区。沥宣供图“创新大沥,欢迎您!”沿广佛湾东接广州、佛山水道,南联禅桂的南海区大沥镇,拥有着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