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
告知人:林镇武、黄壮伟
被告知人:刘志国(居民身份证号:2321281978********)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14年08月11日08时50分,驾驶牌号为粤A3338Q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交通民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询问笔录、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鉴定材料等证据佐证。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合并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7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于公告后七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罚款5000元、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请于公告后七日内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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