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6日,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云东海街道的餐厅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某餐厅有私宰生猪情况。三水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消息后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厨房内有已经宰杀的生猪胴体(一头)和内脏若干,还有宰杀工具。经清点和现场称重,生猪酮体和猪内脏共129.5斤,屠宰工具6件,涉案屠宰生猪货值金额2305.1元。该餐厅负责人承认宰杀生猪事实,所宰杀的生猪用于该餐厅的食材制作后销售。
处理结果:
该餐厅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生猪产品129.5斤和屠宰工具6件;2.并处货值金额2305.1元3.5倍罚款共计8067.85元。
案件评析: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按照《佛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屠宰)》序号5第一款适用情形“货值金额确定,私宰生猪1头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处罚。
(以上由三水区农业农村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梁欣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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