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辙
□刘永加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显示出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决心和态度。在中国历史上,因时代不同,背景不同,各朝各代对待外商的政策和态度不尽相同,但早在北宋时期,中国就积极对外开放通商,不仅注重为外商创造好的经商环境和条件,而且十分注重外商合法权益的保护。当时大名鼎鼎的作家、诗人苏辙在户部任职时,就曾处理过一起广州外商遗产纠纷案,维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
那时,宋朝政府积极为外商创造优越的经商条件,采取封赏、补官奖励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在居住、婚姻、子女入学等政策法规的配套上予以倾斜,因此大批外商云集中国,纷纷在沿海城市广州、泉州等地定居经商,当时被称为“蕃商”,出现了“涨海声中万国商”的盛况。“商舶之利,颇助国用”,外贸利润因此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这当中不少外商因为通商成效大,被授予官衔。例如宋神宗时的大食商人辛押陁罗,定居广州行商数十载,因为能招徕大批的舶货,被宋廷封为“归德将军”。还是苏辙的大文豪哥哥苏轼亲自给他起草的任命书《辛押陁罗归德将军敕》:“敕具官辛押陁罗,天日之光,下被草木,虽在幽远,靡不照临。以尔尝诣阙庭,躬陈琛币,开导种落。岁致梯航,愿自比于内臣,得均被于霈泽,祗服新宠,益思尽忠。可。”这个“归德将军”的职位,在唐贞元十一年(795年)正式设置,就是用于授予蕃官。北宋时沿袭唐制,“归德将军”附于武散官二十九阶,还是授蕃官,从三品。
由于外商云集,宋朝的主要港口城市广州等地,均出现了蕃商聚居的“蕃坊”或“蕃巷”。为了便于对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进行管理,宋廷在蕃坊和蕃巷中选出有名望的蕃人做蕃长,“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藩商”,这些蕃长“巾袍履笏如华人”,就是代官府管理蕃人事务的地方长官。因为这样对“通异域之情,来海外之货”大有益处。这个辛押陁罗就理所当然地做过蕃长,由于他在广州居住经营时日很长,聚攒的财富很多,史载:“辛押陁罗,大食勿巡人……居广州数十年矣,家资数百万缗。”他提出过要进献“助修广州城钱银”,被宋廷拒绝了,后还是参与办了一些教育等好事,可见他的资财实力雄厚。当时大宋王朝一年的财政收入最多才几千万缗,他一家就占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真的是富可敌国。
然而辛押陁罗后来回国却被其国王诛杀,引起了遗产纠纷,官司打到了当时任职户部侍郎的苏辙那里,这才引出了一个苏辙判外商遗产的故事。
宋朝对身死蕃商遗产的处理也有法律上的规定,在《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中有“户绝资产”和“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条款,可见宋廷对于外商各方面的权益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律条中规定:凡来中国的波斯及诸蕃人身死,其资财货物等,依诸商客例处理。这是宋朝处理蕃商遗产一直遵循的法律依据。这项法定原则,表现了宋朝在处理死商遗产时对其继承人的同情和照顾。除此之外,宋代的继承法在沿袭唐朝旧制的基础上,提高了妇女、赘婿在继承中的地位,允许收养异姓子弟为养子,养子有继承权。
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苏辙处理的这起外商遗产纠纷越级诉讼,就显得很有意义。苏辙在其著作《龙川略志》第五卷《辨人告户绝事》一文就记载了这件事。
据苏辙记载:辛押陁罗回国被诛杀后,他在广州的家余赀财数百万,仅有一个养子主持家务大事。有个商人嫉妒其资财,到首都汴京户部举报这个养子不应该继承这笔巨额遗产,应作为户绝财产充公处理。养子也派了两个人到京城户部申诉。案子到了李郎官的手里,他认为如果作为户绝处理,国家会得到一大笔钱财。户部侍郎苏辙听说这个案子后,立即现场办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养子有继承权,可以继承这笔遗产。李郎官不信服,苏辙说,你可以到御史台、尚书省申诉,李姓郎官没有那么做。但他始终有疑问,苏辙就苦口婆心给他解释:“那个商人所告都不是法律允许的。他之所以不到广州地方上去举报,而直接进京举报,就是知道此事难成,想借户部给地方州县施加压力,以达到他的不法目的。”李郎官这才作罢。
苏辙所判有理有据,作用很大:其一,维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辛押陁罗在中国没有任何亲人,唯有这一个养子奉养他帮助他理财持家,可谓劳苦功高,不然他不会收他做养子的,更何况宋朝法律也规定养子有继承权,所以此判没毛病。其二,对于无理的越级上告,果断处置,予以驳回,具有示范效应。其三,当时宋朝奉行招商引资政策,维护外商的利益就会有利于进一步搞好招商,有利于国家财政持续增收,苏辙的做法正是维护了国家的大局。
本版制图/黄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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