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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纠集他人强行入户“捉奸”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获刑

来源:河源日报 2019-02-18 07:43   http://www.kcqsx.com/


2018年4月1日,女子罗某及其女儿为维护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利益,委托其大学同学邓某和潘某收集其丈夫陈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随后,邓某和潘某在通过跟踪等方式获取陈某及现任女友梁某在某租房后,通知罗某前来“捉奸”,获取证据。罗某、邓某和潘某在多次敲门得不到回应后,强行破门闯入陈某和梁某的住宅,将陈某和梁某殴打致轻微伤,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将罗某、邓某和潘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提起公诉。

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的构成条件如下:首先,本罪的犯罪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后者为主流观点。罗某、邓某和潘某未经陈某和梁某的同意,强行破门闯入其住宅,侵犯了其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其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罗某、邓某和潘某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破门闯入陈某和梁某的租房内实施“捉奸”行为。再次,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应构成本罪。罗某、邓某和潘某三人是大学同学,均已成年,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最后,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罗某、邓某和潘某明知陈某及其女友不愿其进入住宅,仍然强行破门进入,具备犯罪故意。

罗某、邓某和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将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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