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并依据《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1623执恢21号之一,现公告作废。
登记机构:连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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