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王家敏陈碧霞日前,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20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小轿车搭载徐某等4人在和平县城内购买毒品和制毒工具后寻找吸食毒品的地方。和平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赵某所驾车辆内的人员涉嫌吸毒,遂驾驶两辆车跟随该车辆,至和平县阳明镇火车站路口时将其拦截,并要求赵某等人配合执法。赵某等人发现执法人员是民警后,不但不配合执法,反而立即挂挡倒车,撞击执法民警刘某和执法车辆后迅速逃离现场,之后将其驾驶的涉案车辆车牌和行车记录仪破坏以毁灭证据。经和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执法民警刘某受轻微伤;经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辆受损价值为549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
办案法官表示,法律尊严不容亵渎,执法权威不容侵犯。民警的每一次处警都是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妨害公务事件时有发生,执法人员经常受到谩骂、侮辱、诽谤甚至暴力袭击,这不仅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执法活动,损害执法权威性。法官提醒,市民如遇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时,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任何以威胁或暴力手段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新闻推荐
和平筑牢动物防疫“安全网”全县春季动物防疫工作预计月底前全面完成
○本报讯特约记者朱景优通讯员李莎日前,和平县农业农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大动物春季防疫行动,进一步筑牢动物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