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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住所可登记多个市场主体 惠州市出台商事主体住所工商登记管理规定,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来源:惠州日报 2017-01-05 12:44   http://www.kcqsx.com/


本报讯 (记者杨 熠 通讯员张 萍)《惠州市商事主体住所工商登记管理规定》日前印发。《规定》提出,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进一步降低企业准入门槛。这意味着“住改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改革措施得到固化;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也允许商事主体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

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

《规定》提出,登记机关对住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依法予以登记(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列入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除外)。同时,规定申请人不得以提交相关住所证明材料办理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据介绍,当前,惠州市很多商事主体尤其是从事研发、设计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对住所的要求并不高,对其设置严格的住所登记条件,既抬高了创业门槛,也抑制了投资热情。因此,《规定》明确,推行“住改商”和“一址多照”,以充分释放有限的住所资源。

《规定》还对“住改商”提出限定条件,商事主体将住宅改变为住所登记的,除了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提交由商事主体申请人以及该住宅业主共同承诺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场所和住所在同一辖区可“一照多址”

除了“一址多照”,《规定》还敞开了“一照多址”大门。商事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核准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副本。

根据《规定》,登记机关根据抽查情况和投诉举报查实,对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的商事主体,依法处理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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