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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国籍出境定居仍可领养老金 新修订《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施行

来源:东江时报 2017-09-12 20:46   http://www.kcqsx.com/


东江时报讯 记者王照冰 新修订的 《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并施行,有效期为5年。据东时记者了解,惠州市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外,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职工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到期 新《办法》改动不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东时记者介绍,因为原来2014年出台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到期,所以要对文件进行评估和修订,并出台新的办法。该负责人表示,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办法》的改动并不大,只有部分细微调整。

《办法》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145元,而当初《暂行办法》出台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

该负责人还表示,省里去年出台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即原来惠州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是不能参加职工保险的,自从《通知》出台后,这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都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新增加出境定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

东时记者还发现,《办法》在关于参保人出境或死亡的情形下,相关规定也有所改变。《暂行办法》表示,参保人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嘱指定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与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而新的《办法》则表示,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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