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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有效促进生态建设 损害赔偿·法治建设论坛

来源:东江时报 2017-12-04 18:40   http://www.kcqsx.com/


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惠州年会举行“损害赔偿·法治建设论坛”。 《东江时报》记者姚木森 摄

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惠州年会举行“损害赔偿·法治建设论坛”。 《东江时报》记者姚木森 摄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生态环境一旦遭到损害,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严惩破坏者?12日2日下午,在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惠州年会“损害赔偿·法治建设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等关乎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的相关话题展开热烈讨论。

公益诉讼构筑“三位一体”保护格局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刘艺介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大类,范围涉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她说,针对生态环境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公告或提起诉讼,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丰富了生态司法保护的途径和内容,构筑了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保护格局。

刘艺介绍,各级检察机关两年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成效:截至2017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527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9万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700余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

如何赔偿

提倡调解磋商仲裁等非诉手段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非诉的衔接”主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在演讲中提出:生态系统的损害不同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后者可遵循多部法律来解决,而生态系统损害涉及功能性损害,例如树木砍伐之后造成的水土流失、开采煤矿导致的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都属于深层次的环境问题。孙佑海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当事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涉及故意损害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索赔?孙佑海认为,追究民事责任除了采取诉讼手段外,应大力提倡调解、磋商、仲裁等非诉手段,由司法机关组织当事双方调解,由政府部门与生态破坏者进行磋商、成立仲裁庭为生态环境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等。“这些非诉手段不仅可以快速、合理解决问题,还可以达到化解矛盾的效果。”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在演讲中也提到,重庆市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5个案件中,有4个案件通过磋商解决,只有1个案件是进行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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