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游璇钰)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做好惠州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市民政局日前起草了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今年起,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按照全省二类城市标准制定(省民政厅将惠州列为三类,对应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标准为80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相比去年(740元/人·月)每人每月提高了60元。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61元/人·月。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为162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标准为89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2520元/人·年。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75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80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15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620元/人·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或集中供养机构;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 (新增城镇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统筹使用。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据市民政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上述标准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有关标准。各县(区)从今年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要按7月份保障对象名册,对保障对象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并确保在7月1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
温馨提示
5月15日前可提出意见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发送传真至0752-2882225;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hzdb2892359@163.com;
(三)邮寄信函至: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3楼市民政局救助科(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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