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惠州两级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全部都彻底解决,因为还有一类叫作“执行不能”的案件。
9月10日,惠州中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法官提醒,市民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案例
债务超过财产只能暂时终结执行
去年7月11日,申请人黄某向被执行人许某火购买房产,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黄某还支付给许某火10万元定金。然而,2017年7月22日,许某火却告知黄某称,房屋已经转卖给了第三方。
虽然10万元定金返还给了黄某,但根据此前双方约定的“违约双倍返还定金”,黄某向许某火追讨剩余的10万元,并提起仲裁申请。
根据惠州仲裁委员会2018年2月1日出具的裁决书,许某火应向黄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还要支付黄某律师费8900元、保全费1020元,再加上黄某之前垫付的案件仲裁费4760元,合计114680元。
然而,许某火却一直未执行裁决书内容。日前,黄某向惠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多轮查控后发现许某火仅有一套住房,没有其他财产。”案件执行法官唐荣平介绍,该住房评估价不到300万元,而许某火对外债权却突破了300万元,且黄某没有优先诉偿权,“所以该案初步判定为"执行不能"。”唐荣平说。
“法院已经穷尽了查控措施,也对许某火实施了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此我的委托人能够接受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果。”申请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如是说。
唐荣平还介绍,终结本次执行不代表案件就此结束,法院还会定期筛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新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提醒
要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惠州中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黄陈谦介绍,“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目前,惠州法院与公安部门达成关于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相关情况的协议,“逃避和藏匿的被执行人只要一使用身份证,公安部门就会获取信息并及时联系法院。”黄陈谦说。同时,法院利用“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不断提高财产查控效率;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举措,也震慑了不少失信被执行人。
但仍有案件如同上述典型案例一样,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黄陈谦介绍,“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市民还是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陷入纠纷。”黄陈谦介绍,惠州两级法院也在不断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南方日报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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