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环保局获悉,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持续加码,《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 (修订稿)》从11月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通告修订稿》明确,市政府决定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范围内严禁畜禽养殖活动,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禁养区内严禁畜禽养殖活动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旨在促进农业污染减排,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哪些区域纳入禁养区范围呢?《通告修订稿》显示,禁养区范围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市区和各镇中心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区及上述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东江、西枝江沿江两岸向外各1公里范围内,东江各支流距离入江口10公里内河段的两岸向外各1公里范围内;淡水河及潼湖流域范围内;大型水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含应急、备用)的中小型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城市(际)主干道两侧向外各500米范围内。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边界外1公里范围内。适养区范围则是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禁养区内严禁畜禽养殖活动,违者将依法依规处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一律依法关闭、取缔。限养区内不得审批新 (扩)建养殖场,原有合法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和改变养殖种类,非法养殖场一律关闭。鼓励在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适养区发展规模化的生态养殖场。
《通告修订稿》明确,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各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工作;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有饮用功能的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清理工作;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清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农业、林业、水务、海洋渔业、城管、住建、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清理工作。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
早在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就颁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该《通告》将于今年12月26日到期,依据环保法律和环境管理需要,拟修订后继续执行。为此,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联合草拟了《通告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原《通告》中部分内容因相关时间节点已过、相关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需要根据当下实际进行修订。”该负责人说,比如《通告》中第三条“本通告发布前在禁养区内已存在并依法取得环保、动物防疫、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相关证照经营的养殖场,必须于2014年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的损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在限养区范围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养殖场,原有合法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和改变养殖种类。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未取得合法养殖证照的养殖场必须于2013年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依法取缔。鼓励在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适养区发展规模化的生态养殖场”,因相关时间节点已过、相关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此次拟修改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在限养区范围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养殖场,原有合法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和改变养殖种类,非法养殖场一律关闭。鼓励在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适养区发展规模化的生态养殖场。”
该负责人说,新版《通告》计划于今年12月27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通告修订稿》提出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2月6日。本报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惠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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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横江三路四号惠州市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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