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2018年第1号令《关于开展全面攻坚劣V类国考断面行动的命令》、惠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2019年第1号令《关于开展全面攻坚地表水不达标国考省考断面行动的命令》要求,结合潼湖流域污染整治目标任务及产业发展规划,现对全区范围内重污染企业、“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凡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均列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必须于2019年6月30日前自行关闭;需搬迁入专业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必须于2019年9月30日前搬迁完毕。
一、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二、未取得排污排水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排污;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污,私设暗管排污;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六、向水体及周边、农地、林地排放有毒、有害、放射性及重金属等废水废气或固体废物的;
七、处置废水废气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八、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九、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进行生产经营。
企业在清理整顿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接受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工人工资发放工作,妥善处置现有订单,维护社会稳定。对不配合、不按期执行的企业,将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关闭清理;对弄虚作假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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