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26日指定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为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夏敏为管理人负责人。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20日前,向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18号华惠大厦10楼;联系人:何贝,联系电话:1341318087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惠州市东江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4日上午9:30在本院(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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