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本人为城镇户口,我父亲在乡下有间房屋,该房屋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登记在我父亲名下,我的问题是我父亲去世后,因本人的户口在城镇,可否继承父亲在农村的房屋?
陆智忠: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所以你有权继承你父亲在农村的房屋,并按规定办理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公司停工限产超期后,员工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谭先生:公司近期因生产陷入严重困境致停产、限产,我也因此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停产限产期间,没有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给我,我是否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陆智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若谭先生所在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停产、限产,谭先生在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后仍没有领取工资或生活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如无遗嘱,公公去世后留下来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叶小姐:今年11月份,丈夫的父亲突然去世,没有遗嘱,那他留下来的财产如何分配?丈夫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陆智忠:对于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那么在其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给配偶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余下的一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后继承一方父母的财产只有在遗嘱中明确了归一方才不属于共同财产,没有遗嘱或未注明的所继承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期“律师热线”由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智忠解答。(江门日报记者朱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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