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黎素梅钟绮敏何奎)近日,蓬江法院审结一宗女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徐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至2017年3月31日到期。徐某于2017年3月21日确诊怀孕,并将此事告知物业公司。2017年4月1日,物业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徐某需遵守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其中约定,若物业公司的员工在合同期限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物业公司需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徐某不服公司的处理,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就算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的情况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本案中,第一,徐某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经相关部门作出认定;第二,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协议,未组织员工学习对徐某并不具有约束力;第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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