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王阿姨在菜市场认识了从事副食品买卖的小丹(化名),后来两人经常一起活动,成为关系要好的朋友。熟识之后,小丹自2013年开始多次向王阿姨借款,经营生意、买摩托车或其他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陆续向王阿姨借30000元、50000元不等,小丹也不时偿还部分欠款,但时间越久借款金额越多。
于是,双方约定于2017年3月20日对前期的借款进行结算。小丹表示因所借的款项较多,每次只能还50000元,所以分开写八张借款合同,还款一次便拿回一张借款合同,王阿姨并没有多想就答应了,然后双方便将之前的借据撕毁,重新约定了《借款合同》八份,合计借款金额368000元。王阿姨因患病需要用钱而多次向小丹催款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丹偿还借款。
无最初借据“好友”不承认借款
法庭上,小丹辩称,“我从未向王阿姨借款,曾先后向李叔借款,其后李叔因病死亡,王阿姨自称是李叔的配偶,主动找到我要求还款。由于我生意失败暂无能力还款,她便暴力催讨,被迫之下,我才会在2017年3月20日的八张《借款合同》中签名盖指模。我经营小本生意,没有理由向她借368000元的巨款,且八张《借款合同》的日期为同一天,借款金额不等,不符合常理”。此时,王阿姨才意识到,当初重签八份《借款合同》,实质是骗她撕毁原始的借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因借款金额较高,且王阿姨主张现金交付借款,然而其提交至法院的证据中仅有八份借款合同以及小丹向王阿姨转账的银行流水,即关于借款交付的证据缺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短信记录作证二审改判借贷生效
王阿姨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了其与小丹的短信聊天截图和手机载体作为证据。
江门中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能提供原始载体,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并重新梳理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2月11日,王阿姨向小丹发信息催收借款,小丹回复“因为没有找到工作,没有钱还;若找到工作马上偿还”;2017年3月20日,小丹向王阿姨出具《借款合同》八份,合计借款金额368000元;2017年3月31日,小丹向王阿姨发信息称“欠条多写了2万元,应该是34万元而不是36万元”;2017年6月21日至10月22日,小丹分五次共向王阿姨转账支付1万元。
江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借款交付时合同成立并生效。王阿姨虽未提供交付借款的凭证;但是,其提供的短信记录证明小丹在2017年2月11日之前已经收到王阿姨的借款。王阿姨就借款已实际交付完成了举证责任,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小丹于2017年3月20日向王阿姨出具36.8万元的《借款合同》,又于2017年3月31日发信息给王阿姨称欠条多写了2万元。该短信显然是小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胁迫性。结合王阿姨在庭审中对多写2万元和小丹还款1万元的事实的确认,江门中院据此认定小丹对王阿姨负有借款债务未还的事实,王阿姨对其享有33.8万元合法债权,小丹应予偿还。
●法官提醒
留好短信记录作证据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权益遭受损害,就得找法院,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间借贷讲究的是诚信,并不会因为一方耍赖不承认借款就可以抹灭原有的借款事实。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手机短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磋商,一旦发生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关键就在于对电子证据的举证,只要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就能在法庭上成为有力的呈堂证供。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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