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傅雅蓉人社宣)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江门市从本月起,连续3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以按规定申领病残津贴。
据了解,在江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江门市为待遇领取地。
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江门市病残津贴月标准为892.5元(先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50元×105%)。
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现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只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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