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化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黎某以被告谢某侵占房屋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多年前,该房屋已经被法院判给原告黎某用于抵偿债务,谢某乘黎某不备将房屋的锁链砸开,强行占住并加盖两层。黎某劝说无效下,到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
1998年前,被告谢某曾在化州市某镇人民中路建有三层半楼房一幢,建筑面积123平方米。后因谢某拖欠借款不还,黎某便于1995年5月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归还借款给黎某,但其不主动履行判决内容,法院逐裁定被告谢某自建的148号楼房按化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估价五万二千四百三十元交付给黎某抵偿债务,并经法院强制执行给黎某使用。
法院执行后,原告黎某用锁链拴住楼房门。数月后,趁原告不觉,被告谢某强行砸开,搬回该栋楼房居住至今,并将该楼房加盖至五层。谢某还隐瞒事实真相向化州市国土局虚报该幢楼房的土地证已经遗失,请求国土局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黎某知情后,向化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土地证。后经法院审理核实,依法撤销了上述的虚假土地证。但事后至今,被告仍然未搬离占住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房屋在1998年已经由法院裁定交付给黎某用以抵偿谢某所欠债务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完毕,该房产已经属于原告黎某所有。尽管黎某还未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但不影响他已经合法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被告强行侵占原告的房屋并且进行加盖,骗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在判决书生效后30天内返还上述楼房给原告黎某。
法官告诫
在本案中,原告黎某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告采用不法方式强行住进房屋并在房屋上面加盖,然后骗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黎某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侵占行为。而刑法中的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中的亲告罪,倘若原告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被告也是难逃牢狱之灾的。
通讯员 周颖君记者谢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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