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前沿
为分割母子共有的房产,儿子李某把母亲王某告上法庭。近日,茂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李某是母子关系。2011年8月,李某、王某向茂名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共同购买位于市区的房屋一套。2017年9月26日,母子俩获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记载该套房屋的权利人为李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共有人为王某。
2018年4月18日,李某以其欠有大笔债务及其女儿患病需要大额治疗费为由,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的诉讼。王某在诉讼中认为李某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自认其有固定的工作,此外其经营的快递代理点每月均有收入,另外两处房产的出租收益亦归其支配。李某提供一份医院对其女儿出具的超声诊断报告,该报告的结论仅为考虑为某种病症的可能。李某还提供了一份借据的复印件主张其欠下债务,但未申请出借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涉案房产是共同共有关系,若原告请求分割共有物,依法应举证证明存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事实。李某对其欠下他人大笔债务的事实,仅提供一份借据的复印件,但未申请出借人出庭作证,依法该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李某主张其女儿患有疾病,需要大量治疗费,其提供的诊断报告只认定患该病的可能性,并非确诊,对需要多少治疗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李某未能就共有物存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某要求分割共有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记者张伍通讯员何松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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