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男子李某系某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的员工,却经不起诱惑,见钱眼开,偷取电线杆。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放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何某(另案处理)均是某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的员工,何某向该公司承包了新安镇某供电线路农改工程。今年4月的一天上午,何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叫其从化州市新路口附近的工地把电线杆运到新安镇工地,并叫被告人李某盗窃石湾往新安镇方向公路边的电线杆一起运去其工地使用,承诺事成后会多给被告人李某工钱,被告人李某觉得有利可图便答应了。随后,被告人李某雇请陈某明、陈某志(两人另案处理)驾驶吊车帮忙装电线杆,三人到化州市新路口何某的工地装了8根电线杆后驾驶吊车往新安镇方向行驶。当经过新安镇榕树村委会附近路段时,被告人李某发现路边有2根电线杆(没有被害人报案),便叫陈某明和陈某志帮忙将电线杆装上车。当车辆经过新安镇山西冲仔村村边公路时,被告人李某发现路边有被害人彭某的10根电线杆放在空地上,被告人李某又叫陈某明、陈某志帮忙将该10根电线杆装上车,最后将车上20根电线杆运至新安镇工地。事后,何某给了被告人李某人民币2000元作为好处费。
次日,被害人彭某通过查找监控,发现其放在新安镇山西冲仔村公路边的10根电线杆系被告人李某所盗窃,报警后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扣押了被盗窃的电线杆。经化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彭某被盗窃的10条电线杆值款人民币314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窃的电线杆10根,并于2018年5月28日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彭某,被害人彭某出具了《谅解书》同意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责任。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被盗窃的电线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被告人李某本来有一份正当职业,但却经受不住金钱的吸引力,做起小偷小摸的勾当。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发财致富需循正途,歪门邪道行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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