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 记者郭瑞祥 通讯员周颖君 凌玉祥 化州法院曾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韦某恒与两同伙三人撬门入室盗窃,不料被受害人郭某发现并大声呼救,韦某恒的同伙二人驾驶摩托车仓促逃亡,而韦某恒则被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最终,韦某恒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男子入室盗窃摩托车汽油
被告人韦某恒及其同伙阿荣和阿明(二人身份不明,在逃)窜到化州市河东上街路某苑的一间出租屋,三人分工合作实施盗窃该出租屋内摩托车油箱里的汽油。阿荣、阿明首先撬开该出租屋一楼不锈钢门锁,韦某恒便顺入试图拧开受害人郑某的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车兜,在准备盗窃汽油时,被另一受害人郭某发现,便高声叫喊“抓贼”,做贼心虚的韦某恒三人便惊慌失措,一边拿起花盆、砖块等物品砸向被害人郭某,一边逃跑。
“不要过来,否则我拿菜刀砍死你们”。在拒捕过程中,韦某恒的同伙阿明还拿出菜刀恐吓受害人郭某,而郭某不惧威胁追赶着逃跑的三人。趁郭某未追上之时,阿荣和阿明迅速驾驶摩托车逃离了现场,在阻拦的过程中,韦某恒将郭某身体左右前臂及腹部打伤后,跳下江中,最后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韦某恒抓获。
因暴力行为盗窃转化为抢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恒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型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恒曾于2013年10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韦某恒认罪态度良好,及尚未盗窃到财物,没有给被害人郑某和郭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处韦某恒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告诫
尽管如今已是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但仍然有一部分人总想着不劳而获,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中的韦某恒,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总想着走捷径,抱着侥幸心理,一次次的犯案。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屡教不改的他只能一次又一次地度过铁窗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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