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林夏通讯员陈严 近日,信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回放
35岁的陶某原在信宜市经营一间钱包厂,拖欠宁某等31名工人从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共计71486元,并以离开信宜的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宁某等工人多次向陶某追讨无果后,向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信宜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分别于2016年3月14日、2016年3月22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份,于2016年3月31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1份,并于2016年4月26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1份,于2016年5月6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均通过在陶某经营的钱包厂的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文书、在网站公告等方式责令陶某支付上述的拖欠工资,但陶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继续逃逸,拒绝支付。
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后向信宜市公安局报警,信宜市公安局对陶某立案侦查。摄于法律威严,陶某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向宁某等31名工人支付了上述的拖欠工资,取得了工人们的谅解。后检察机关以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罗维斯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陶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被提起公诉前,付清了其拖欠的劳动报酬,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陶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当地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综合案情,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陶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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