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黄艳芬 曾某本来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却因故欠债,为了偿还债务,曾某把目光紧紧地瞄准客户,寻思着通过诈骗手段获取钱财填补钱包窟窿。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
案情回放
被告人曾某之前是茂名市某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因故欠下一大笔债。为了偿还债务,曾某想到了一条财路——向客户虚构预存货款有产品优惠的事实,骗取货款。曾某先后联系了几位互动较好且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客户进行“推销”。2018年2月,曾某联系被害人钟某,告诉钟某公司现在搞活动,预存一定的货款就享有产品优惠,预存越多,优惠越多。2018年2月至同年3月,曾某先后两次共计骗取被害人钟某的预存款人民币58716元。诈骗得手后,曾某感觉这是一条“创收”路,来钱快且易。于是2018年3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曾某再次以同样手段在化州市新安镇某村骗取被害人刘某的预存款人民币3100元。同日下午4时许,曾某又以同样手段在化州市新安镇某村骗取被害人彭某的预存款人民币5010元。被告人曾某共骗取被害人金额66826元,将骗来的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曾某偿还债务后,对于自己诈骗钟某等人钱财感到懊悔,于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68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曾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曾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诈骗所得款项人民币66826元给被害人钟某、刘某、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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