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黄艳芬 为了骗取朋友的信任,继续从朋友处“借款”,王某竟然想出用假房产证抵押的损招,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为此付出代价。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
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于2007年相识,自2008年开始,王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多次向张某借款。王某通过归还部分借款和利息的方式不断向张某借款,直至借款本息金额超出张某的心理承受能力后,张某就拒绝继续借款给王某,并多次向王某催促还款。2010年4月,王某与张某结算,王某重新书写欠条给张某。
写下欠条后,王某为了能继续向被害人张某借款,竟想到了办假房地产权证抵押继续借款的主意。王某称其父亲在化州市有一栋三层楼房,王某可以先将楼房的房地产权证抵押给张某,以后再将楼房过户给张某。随后,王某找到一个办理假证件的人,伪造了一个虚假的房地产权证。王某在该房地产权证上填上其父亲的名字,并故意填写一个假身份证号码,然后将虚假的房地产权证抵押给张某。张某拿到假房地产权证后信以为真,从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共分三次出借75000元给王某。2011年5月,王某再次向张某提出借钱,张某表示手头上没有闲钱出借。王某就联系其他人,叫张某去借款,并由王某做借款担保人。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由王某做担保人,张某两次向他人借款共计60000元。借款后,张某将钱转借给王某使用。
化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诈骗所得款项人民币13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法官说法
当前,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频现,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而发生借贷也是常见的事。不少人为了债权将来能顺利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本案张某在拿到“房地产权证”后,本也以为万无一失,却不知房产证是假的。本案法官提醒市民,当债务人提出用房产抵押以获取借款时,并非有“证”在手就万事大吉。一方面,市民难以辨真伪,另一方面,即使证是真的,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债权人不享有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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