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并由被告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使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家住信宜市区的梁某承包了该市某镇一小学的维修工程,并先后雇请吴某等19名当地的农民工为其施工。但梁某在工程完工后,却没有依约及时结算工资并支付给工人。19名工人经多次催讨,梁某只是出具了一张《欠据》交由工人们收执。《欠据》内容为:“本人因做维修工程欠下工人工资61180元,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全部一次性结算清给何某等19名工人。”后经何某等人多次催讨,梁某仍未支付。迫于无奈,何某等19名工人一纸诉状,以梁某作为被告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前述劳务工资61180元。
信宜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等19名原告受雇于被告梁某,接受其安排的工作,并与其约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标准,双方成立了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梁某欠何某等19名原告的劳务工资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原告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于法有理有据,法院遂判决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细致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数次通过当面沟通、电话联络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释法明理,阐明利弊,并对其判后释法,打消其内心顾虑,最终促使双方均服判息诉,并由被告在一审判决后,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让19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期盼多年的工资。
通讯员陈严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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