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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拐卖智障妇女提供渠道“介绍人”也难逃刑罚

来源:茂名晚报 2018-11-21 07:39   http://www.kcqsx.com/


茂名晚报讯 记者郭瑞祥 通讯员周颖君黎某清时常徘徊在化州市某些偏远的小镇,目的就是为了寻找机会拐骗一些妇女而从中获利。在一次行动中,她拐骗了一位智障妇女并通过介绍人黄某国进行贩卖。在警方破案后,介绍人黄某国也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黎某清另案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套近乎

黎某清(另案处理)在化州市文楼镇甲隆遇到被害人小潘(女,经鉴定为轻度神经发育迟滞),便起了拐卖该妇女的念头。黎某清故意接近小潘,以帮其找工作为由,将其骗到化州市平定镇某街黎某清的租房内暂住。后来,黎某清找上被告人黄某国,要求帮她物色买家,并承诺事成之后,给黄某国人民币300元介绍费。几天后,黄某国打听到化州市平定镇那平某村的朱大爷的儿子未娶妻,于是伙同黎某清带被害人小潘去到朱大爷家,最后他们以人民币1250元,将小潘卖给朱某(已判刑)作儿媳妇,黎某清拿到1250元后,当场给了黄某国人民币300元。

介绍人为从犯依然获重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国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国帮助同案人黎某清物色买家,为同伙拐卖妇女提供渠道,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黄某国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告诫

众所周知,拐卖妇女是一种犯罪行为,法律绝不姑息。但社会上仍然有一部分人无视法律,以身试法,如本案中的黄某国,为了蝇头小利参与犯罪,认为自己仅仅作介绍,不会构成犯罪。殊不知,他让自己锒铛入狱的同时,还要被处罚金,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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