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
当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取得应有赔偿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化州法院提供的司法救助,对被执行人来说就是及时雨、雪中炭,为他们解决生活难题,让当事人在充分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真切体会到司法的温暖。
2012年2月17日下午,陈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山心村往上村方向行驶,当驶至化州市中垌镇青山罗茂地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谢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当天被送往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陈某被送往化州市中垌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经交警大队认定,谢某、陈某对此交通事故均负同等责任。
因陈某是未成年人,且家境贫寒,无法及时向谢某赔偿医药费,谢某因此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陈某应赔偿谢某64878.07元。因判决生效时陈某(1997年10月出生)未满18周岁,故由其监护人陈某有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陈某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阶段划拨了被执行人陈某有的存款8700元给谢某。
后因陈某有死亡,而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追加的被执行人陈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此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也没有执行到剩余赔偿款56178.07元给谢某,也就是出现了常说的“执行不能”。
据悉,谢某现年六十多岁,与妻子均是农民,家庭较为困难,本次交通事故更是导致谢某二级残疾,肢体残疾行动不便,需人照顾,其妻又年老多病,两人均无劳动力,两人虽育有五个子女,四个儿子均已成家、女儿也出嫁了,养大五个子女已倾尽毕生积蓄。且儿女们也都是农民,靠种田打工养家。
谢某夫妇每月主要收入来源靠领取政府给予60周岁以上老人的补贴、残疾补贴以及偶有儿女给的抚养费维持生计。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医治花费了12万元左右的医疗费,向亲朋好友借钱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还拖欠医院部分医疗费。这场车祸使两人的生活雪上加霜。
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知道谢某的困难,多次前往陈某家中找寻陈某,但陈某一直在外不知去向,其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靠做散工养活自己,而且没有户籍,根本无法查询其名下的存款财产情况。看到这种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无实际履行能力,法院必须发挥司法救济功能去帮助这些困难群众。”于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谢某沟通,引入司法救助机制为谢某提供帮助。
很快谢某儿子将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生活困难证明、相关住院证明等材料提交到化州法院。化州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执行,立即依法立案,并要求本院司法救助小组迅速核实情况。
化州法院司法救助小组工作人员经过认真走访核实当事人情况后,随即向司法救助委员会详细汇报谢某的家庭状况、受伤情况、后续医疗费用等情形,建议给予司法救助。经化州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救助申请人谢某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个月,谢某领到司法救助金三万元。“很理解法院的工作,法官也尽力了,感谢国家,感谢化州法院。这次拨款(司法救助)帮了我大忙!”申请执行人谢某通过银行账户查询3万元救助金到账后,在向化州法院法官致电询问后这样表示。
通讯员 庞海娟 记者 谢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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