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宜法院执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29岁的彭某家住信宜市区,在2014年12月到信宜市某医院住院分娩,经检查需要进行剖腹生产。彭某在分娩手术后的第三天,便发现她的左下肢无法活动。医院对彭某经检查后,对她进行了营养神经、改善血液循环治疗,高压氧、针灸、拔罐、微波等治疗。但彭某的左下肢依然没有明显好转,便于2015年10月到省第二中医院住院治疗了33天,医院对她的病情诊断为:多发性膝关节损伤;左下肢神经损伤。之后彭某又先后转到外地多家医院治疗,最后回到信宜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彭某认为信宜某医院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法,给其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数次要求医院予以赔偿,均遭到拒绝。于是,彭某一纸诉状将信宜某医院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共856479.62元。
信宜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原告的伤残等级等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经过摇珠选定了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彭某术后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过错责任,建议医方承担60%的责任;彭某的伤残程度为五级。”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已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依法确定由原告彭某承担40%、被告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
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医院赔付672167.5元给原告。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并由被执行人信宜市某医院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通讯员陈严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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