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林夏通讯员陈严信宜市某镇村民罗某,因父亲与同乡发生争执,竟将同乡殴打致轻微伤,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被判决民事赔偿。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权纠纷案件,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案件回放
2018年2月某日傍晚,罗某的父亲罗某甲,在村边的水田中筑田基,因边界问题与村妇刘某发生口角。罗某见状怒火中烧,冲上前去,用竹棍打了刘某的大腿两下。当晚,刘某到信宜市中医院门诊治疗,之后又到所在镇的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刘某的伤情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微伤。因刘某报警,信宜市公安局干警对罗某、刘某进行了询问。信宜市公安局于今年3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后刘某就其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多次向罗某索赔遭拒,遂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罗某赔偿其损失合计共6645元。
法官说法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欧宁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容侵犯。本案中,被告在其父亲与原告发生争执时,没有劝阻,反而手持竹棍殴打原告致轻微伤,侵害其人身权益,应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共3404.56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付3404.56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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