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出借人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等形式上比较完备的证据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法院是否会认定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而支持出借人的请求?茂南法院最近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主审法官依法调取银行明细信息,仔细比对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中的资金流向事实,认为借款人实际上未收到借款,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东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称:被告郑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12月25日与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215.8万元,约定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签订《借款合同》后,其在同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郑某支付了借款。向郑某支付借款后,其多次向郑某催收借款,但郑某一直未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郑某偿还所欠债务和利息。诉讼中,吴某东向法院申请查封郑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并交纳申请费5000元。原告吴某东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客户回单》作为主要证据。
被告郑某辩称:其从来没有向吴某东借款,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合同是在吴某东伙同他人将其非法拘禁胁迫其签订的,是赌债。银行的转账记录仅仅只是走银行流水,吴某东将215.8万元汇入其账户后,被告即被迫马上将钱汇入原告方指定的账户,事实上其没有收到吴某东出借的任何款项。被告已经就吴某东非法拘禁其一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被告郑某提供了个人分期账户交易明细、报警回执、受案回执和立案告知书等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银行调取了吴某东、郑某和案外人吴某杰等人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确认了以下事实:2017年12月25日16时15分、16分、52分,案外人梁某娣、吴某杰分别从本人持有的银行账户合计转账215.8万元到吴某东的银行账户。17时整,吴某东将该账户的215.8万元转账给郑某,郑某在该款项转入其账户五分钟后即全额转出到吴某杰的第二个账户。17时20分和次日11时41分许,吴某杰将其本人第二账户向其本人第一个账户转账汇入共200万元。此外,吴某杰持有的银行账户与梁某娣持有的账户有多次大额交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多次传票传唤和电话通知吴某东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吴某东却拒不到庭作出相应说明,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对其主张进行佐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吴某东的出借款项215.8万元来源于案外第三人吴某杰和梁某娣。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吴某东于签订合同当天将该215.8万元转账给郑某,郑某在该款项转入其账户五分钟后即全额转出到吴某杰账户,吴某杰此前此后也多次转账给梁某娣,相当于该案原被告之间的该笔借款已全部划回原转账人吴某杰和梁某娣名下。郑某抗辩其事实上没有收到原告出借的任何款项与该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吴某东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和电话通知,均不到庭作出相应说明,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对其主张进行佐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清。郑某称其受到对方非法拘禁,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共计17256元由吴某东负担。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特定情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请勿虚构事实提起诉讼,否则不仅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还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
(梁水英)
新闻推荐
黄心强到红旗街道督导创卫曝光整治情况 狠抓问题整改巩固创卫成果
通讯员张树记者赵艺本报讯昨日,市政协主席黄心强到包联点茂南区红旗街道督导创卫曝光问题整治情况。市政协秘书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