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工头冯某在为屋主彭某夫妇承建房屋期间,由于雇工赖某在搬水泥的过程中被钻桩机卷伤,导致残疾,而谁该为赖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雇主和屋主各赔偿60%、10%。
案情回放
信宜某镇村民彭某夫妇,准备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彭某夫妇经与本地工头冯某(无建筑资质)协商,由冯某包基础钻桩工程,并由冯某负责提供施工机械和找工人。冯某于2015年农历12月,组织赖某等四名农民工到彭某夫妇的屋地处钻桩,其他三名工人负责操作钻桩机,赖某负责搬水泥上机台。2016年2月17日,赖某在搬水泥上机台的过程中,为图方便,没有走上机台的专道,而是从侧面把水泥推上去,在钻桩机边碰到了转轴,导致受伤。受伤的赖某被工友送到医院住院救治30天,共支出医疗费52558元,其伤势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事发后雇主冯某向赖某支付33302.24元赔偿费后,就不支付其他费用了。为此,赖某一纸诉状将冯某、彭某夫妇诉至信宜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6.7万元。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在搬水泥上钻桩机台时,应当走专道,并且应当预见到从侧面推水泥上机台的危险性,其受伤与其疏于安全意识、疏忽大意存在一定的联系。原告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但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冯某应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彭某夫妇在选择基础钻桩工程承揽人时,没有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来承包,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同样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经综合考虑,法院遂判决被告冯某、被告彭某夫妇应分别承担60%、10%的民事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94153.84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赔付23190.1元,被告彭某夫妇赔偿9415.4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不上诉,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通讯员陈严陆富祥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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